臺灣教育意象製作暨影像推廣培力計畫
拍出你的少年精彩,蓋下你的青春印記
義務與須知
壹、著作權與授權
一、得獎影片著作權歸原創作者所有。
二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擁有本計畫得獎影片無償使用權,作為宣傳推廣本國教育之用,包含為本計畫目的之
重製、公開播放、網路公開傳輸等權利。
三、參賽作品若有涉及相關著作權、肖像權、個人資料法律責任及侵害第三人權利時,悉由參賽者自行負擔法律之
責任,主辦單位得取消資格。
貳、參賽義務與須知
一、參賽作品無論入選得獎與否均不予退件。
二、入選團隊可無償參加影像工作坊課程,整日課程提供中餐,交通費由出席者自理,本計畫不予補助。
三、全程參加兩階段影像工作坊後可依通知領取入選獎金。
四、入選團隊需配合出席下列活動:全程參加影像工作坊、出席成果發表會及相關宣傳活動。
五、凡得獎者,依相關法令須代扣10%所得稅金及2%補充健保費。
六、入選獎金與決選獎金之運用分配由各團隊自行決定。
七、入選正取之團隊,競賽期間若棄權或有無法完成影片製作,無法配合出席活動等情事,須繳回入選獎金,並由
承辦單位通知備取者遞補;主辦單位亦保留入選團隊從缺之權利。
八、得獎團隊有下列各項情形時,主辦單位得撤銷該獎項資格,團隊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入選獎金與得獎獎金:
(一)繳交之申請資料、企劃書或其附件有隱匿、虛偽等不實情事。
(二)創作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,經法院判決確定者。
(三)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委員之公正性、專業性,經查證屬實者。
(四)未能於期限之前繳交影片成品者(非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情事)。
(五)未依本計畫各點辦理。
(六)其他違背法令行為。
九、獎項之遞補:原得獎團隊撤銷獎項資格之後,主辦單位得依據決審分數排序通知遞補撤銷之獎項資格,並保留
從缺之權利。遞補者應於主辦單位指定時間內給予答覆。
十、主辦單位保有取消、修改或暫停本活動之權利。
十一、如有其他未盡事宜,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之。